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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2月23日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修正案,新增對汽車輪胎紋深度不足的罰則。法規新增,行駛高、快速公路途或設站管制道路中,若車輪、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、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符規定,依現行規定處駕駛人罰鍰3000至6000元。
 
現行條文並無對輪胎紋不足有罰則,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指出,為了提高國道行車安全,並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,因此提案增列;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1.6公釐,將依規定處以罰則。(郭建伸/台北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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